有關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(廢電器計劃)的賦權法例,即《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(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)(修訂)條例》已於2016年3月獲立法會通過。及後,《產品環保責任(受管制電器)規例》亦於2017年7月制定,為計劃下關乎受管制電器供應商及銷售商的若干運作細節訂定條文。
廢電器計劃的主要規管措施包括-
廢電器計劃已於2018年分階段全面實施—
2018年8月1日起,受管制電器的供應商必須經環境保護署(環保署)登記,方可分發受管制電器。已登記供應商亦須履行其他法定責任,包括向環保署呈交申報及繳付循環再造徵費,以及在分發受管制電器時提供循環再造標籤。有關成為登記供應商的事宜,請按此處。
2018年8月1日起,銷售商必須備有經環保署批註的除舊服務方案,方可銷售受管制電器。銷售受管制電器時,如消費者欲棄置屬相同類別的電器,銷售商便須應消費者要求,按已獲批註的方案安排免費除舊服務。銷售商亦有責任向購買受管制電器的消費者提供循環再造標籤,以及載有循環再造徵費訂明字句的收據。有關申請除舊服務方案批註的事宜,請按此處。
2018年12月31日起,被棄置受管制電器處置管制、進出口管制及堆填區棄置禁令正式實施。任何人貯存、處理、再加工或循環再造被棄置受管制電器,均須取得廢物處置牌照;輸入及輸出被棄置受管制電器均須領有許可證。堆填區及其他指定廢物處置設施(例如廢物轉運站)則不會再接收和處置被棄置受管制電器。有關廢物處置牌照及進出口許可證事宜,請按此處。